对中国最新《出口管制法》的浅析

创建时间:2020年11月4日

 

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出口管制法》[1]已由中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生效。该法对中国现行的出口管制领域进行了多项重大调整,尽管部分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尚待明确。中国出口经营者、外国进口商及外国客户需要应对这些监管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中国现行的出口管制体系源于《对外贸易法》,并通过多年来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予以发展。《出口管制法》的颁布,旨在将这些出口管制规则整合为一部统一的法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完善中国出口管制体系,并提供更强有力的出口管制监管工具。

 

_1. 服务和数据被纳入管制物项[2]

除了货物和技术外,《出口管制法》还将“服务”“与管制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纳入管制物项范畴 。考虑到跨境服务规模的持续增长以及当前的全球数字化浪潮,服务和数据被囊括在管制物项范围内是一项顺理成章的调整举措。当然,很多原本并不在传统出口管制限制内的活动也就有能被宽泛地解释并归入“服务”和“数据”的范围。

 

_2. “出口”的范围涵盖“视同出口”和再出口

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不仅适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而且适用于(1)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以及(2) 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

 

_3. 对出口管制的新监管方法

现行出口管制制度主要通过“管制目录”“管控清单”进行管理。《出口管制法》则规定了多种新监管方法,例如临时出口管制、出口禁令、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管控名单,以及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进行出口管制。

 

_4. 鼓励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出口管制法》要求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发布出口管制指南,并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对于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法》进一步规定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与“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_5. 加强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监督

《出口管制法》要求最终用户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分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管制法》还要求,出口经营者和进口商在发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立即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报告。违反相关义务的最终用户和进口商将可能被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列入管控名单。

 

_6. 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

与《对外贸易法》以及现行各项出口管制法规相比,《出口管制法》大幅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所有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行为均将被处以罚款,并且其中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被提高到违法经营额的10倍甚至20倍。此外,与其他行政法规(例如中国《反垄断法》)常用的做法不同,如果当事人对《出口管制法》项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出口管制法》似乎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_7. 域外管辖

《出口管制法》可能被认为具有域外管辖权,因为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域外适用的具体范围和程度目前尚不清楚,有待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以及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解释澄清。

 

展望

最新出台的《出口管制法》大幅拓宽了监管措施的范围并强化了管制力度,但同时多项条款的具体适用仍然存在诸多疑问有待解答。随着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陆续出台,中国出口管制制度将会继续发展完善。

我们建议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和潜在最终用户对此保持密切关注,并根据《出口管制法》对出口合规策略和实践进行审查、评估和调整。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参阅英文原文。

 

[1] 《出口管制法》在2017年被列入立法议程并于同年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发布草案第一次审议稿。2020年10月17日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

[2] 尽管1994年《对外贸易法》已经涵盖服务,但在此之前服务从未被纳入中国的出口管制实施细则和管制清单。换言之,在以往的实践中,服务并未被视为管制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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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出口管制法》[1]已由中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生效。该法对中国现行的出口管制领域进行了多项重大调整,尽管部分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尚待明确。中国出口经营者、外国进口商及外国客户需要应对这些监管变化所带来的挑战。